澳大利亚-印度:取消对离岸技术服务的双重征税
30/08/2022
澳大利亚政府发布了立法草案,将取消印度企业向澳大利亚客户提供远程技术服务(离岸服务)时的双重征税。
2022年4月,《澳大利亚-印度经济合作与贸易协定》(AIECTA)签署,旨在加强两国关系,促进双边贸易,并为从业人员和企业创造机会。其中包括一项协议,即澳大利亚将修改其国内税法,让印度实体在向澳大利亚提供技术服务产生境外收入时,避免被双重征税。
澳大利亚政府现已发布立法草案,用于实施两国之间达成的关于远程提供服务而非通过澳大利亚常设机构提供服务时的双重征税协议。
澳大利亚-印度双重征税的背景
澳大利亚-印度双重征税协定(DTA)于1991年首次实施,这次草案解决了印度政府提出的关于两国间避免双重征税协议的问题,
澳大利亚一直对通过远程技术服务的支付或信贷的非居民印度企业征税,即便这些服务不是通过澳大利亚常设机构提供的;究其原因,就是DTA项下的特许权使用费定义(第12(3)(g)条)和来源条款(第23条)的实施。
对特许权使用费定义的解释
第12(3)(g)条对特许权使用费的定义比《1936年所得税评定法》(ITAA 1936)规定得更广泛,涵盖了任何提供的服务:
- 技术知识
- 经验
- 技能
- 专有技术;或者
- 数据处理。
其中还包括技术计划或设计的开发与转让。
解释性备忘录中的例子解释了第12(3)(g)条中关于特许权使用费的更广泛定义是如何适用于服务付费的。
一名澳大利亚税务居民拥有库存控制软件,用于其自身在澳大利亚各地的连锁零售店。该税务居民扩大了销售业务,雇用了一直巡回销售团队,在乡村各地推销公司的产品。其希望修改软件,允许销售人员使用其中央计算机,以了解哪些产品有库存以及何时能交货的信息。其雇用了一家印度税务居民计算机编程企业,为此目的修改其软件。
澳大利亚居民支付的费用是第12(3)(g)条所定义的特许权使用费。该印度企业远程为该澳大利亚企业提供技术服务,并将其为该企业开发的技术计划(即计算机程序)转让给该澳大利亚企业。
有哪些新变化?
立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修订了《1953年国际税收协定法》,将该等支付或信贷排除在澳大利亚税收之外。《1953年国际税收协定法》新的第11J条规定,如果满足以下三项标准,澳大利亚将停止对该等支付或信贷征税:
- 支付必须是第12(3)(g)条所涵盖的服务的对价–即提供技术知识、经验、技能、专有技术或数据处理的服务,或包括开发和转让技术计划或设计。
- 服务支付或信贷不是《1936年所得税评定法》所定义的特许权使用费–因为该法项下的支付或信贷也被认为属于特许权使用费,那么该修正案就不适用,支付或信贷将继续缴纳澳大利亚税。
- 由于第12(3)(g)条和第23条的实施,支付或信贷必须只缴纳澳大利亚税。如果DTA有另一条款涵盖或适用于支付,则该支付将继续缴纳澳大利亚税。例如,通过澳大利亚常设机构提供技术服务的将继续作为商业利润被征税(第7条)。
此外,如果有一家从事该种服务的常设机构(PE),除外规定将不适用。通过该PE提供这些服务有好处,因为这样可以避免预扣税的毛额税基,而不是净额税基,就可申请以费用抵扣支付或信贷。
本表所做的修订将从下列日期之较晚者开始:
- 本法获得御准之日;以及
- 在AI-ECTA对澳大利亚生效之日。
继Tech Mahindra于2018年在联邦法院输掉对税务专员的上诉案后,这对印度信息技术公司来说是一项重大的舒缓。这些修正案是两国合作的重要一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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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有任何疑问或想进一步了解澳大利亚和印度之间的双重征税议题,请联系我们在澳大利亚或印度的税务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