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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渡时期澳大利亚的支柱二义务

过渡时期澳大利亚的支柱二义务

26/08/2025

澳大利亚税务局(ATO)发布了新指南,帮助大型跨国公司履行支柱二税务规则规定的义务。虽然这些公司要处理的文件多了,还有可能面临处罚,但 ATO 会对过渡时期切实开展合规工作的企业宽大处理。   

总览

实务合规指南草案 PCG 2025/D3 概述了 ATO 在过渡时期(2026 年 12 月 31 日或之前开始、2028 年 6 月 30 日或之前结束的财政年度)对申报义务和处罚的过渡性合规办法。

澳大利亚实施了 15% 的全球与国内最低税率(支柱二规则),这与支柱二项下的经合组织全球反税基侵蚀(GloBE)规则保持一致。其对象是受测年度之前的四个财政年度内至少有两个财政年度合并收入≥7.5 亿澳元的大型跨国企业(MNE)集团。支柱二规则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适用于澳大利亚。

值得注意的是,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未征低税利润规则可能会使澳大利亚的跨国企业集团成员承担其他集团成员的相关补税。这与前者是否对后者拥有任何所有者权益无关。因此,审计人员可能要求对全球集团 2025 财年的情况开展支柱二分析。

澳大利亚的主要申报义务有哪些?

适用的跨国企业集团必须提交以下材料:

  1. GloBE 信息申报表(GIR– 经合组织计算税务负债的标准化表格。
  2. 海外通知表(FNF– 通知 ATO 海外申报 GIR 的情况。
  3. 澳大利亚 IIR/UTPR 纳税申报表(AIUTR根据收入包含规则(IIR)和未充分纳税利润规则(UTPR)评估补税。
  4. 澳大利亚国内最低报税表(DMTR— 对澳大利亚低征税利润进行补税评估。

AIUTR、DMTR 和 FNF 被并入全球与国内统一最低报税表(CGDMTR)。GIR 仍是一项独立的义务。第一年的申报截止日期为财政年度结束后 18 个月,此后为 15 个月。对于以 2024 年 12 月 31 日为财政年度末的跨国企业集团,申报截止日期为 2026 年 6 月 30 日。

重点注意:跨国企业集团的澳大利亚成员必须在澳大利亚履行申报义务,即使集团母公司所在国没有实施支柱二规则。澳大利亚各实体可指定由一家澳大利亚集团实体(称为“指定本地实体”,简称DLE)代表澳大利亚实体提交报税表。

截至本文件发布之日,澳大利亚尚未签署支柱二项下的《关于全球反税基侵蚀信息交换多边主管机构协议》(MCAA)。在此之前,必须在澳大利亚向 ATO 提交 GIR,即使该 GIR 已在海外提交。

对纳税人的处罚是否会“软着陆”?

在过渡期内,如果跨国企业集团证明自己采取了合理措施遵守有关规定,ATO 将采用“软着陆”办法(即减免罚款)。

以下对这些合理的措施举例说明:

  • 相关实施计划和内部政策有记录可循,
  • 系统升级和差距分析,
  • 积极主动地配合 ATO 和外部顾问,以及
  • 及时纠正错误。

此外,在过渡时期,个别无心之失应该不会被处罚。然而,若以事不关己的态度待之,或未按常理谨慎处理,则可能会受到处罚。目前对大型全球实体实施的行政处罚适用于这些情况。

信永中和如何协助?

我们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协助贵公司实施支柱二项目:

  • 就支柱二对贵集团的影响提供咨询意见,
  • 专门制定符合贵集团要求的支柱二实施计划,
  • 确定并分类集团内的实体,
  • 就收费机制的适用提供咨询意见,
  • 协助开展过渡性的国别报告安全港计算,以及
  • 采用信永中和的 CTS 支柱二软件进行规划、支柱二计算并提交 GIR 和国内报税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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